崔某危险驾驶罪伪证罪的指控被撤回

崔凯峰危险驾驶罪、伪证罪崔恒潜伪证罪、窝藏、包庇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日期: 2018-01-23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苏0981刑初348号之三之三

公诉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凯峰,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东台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东台市。

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浩,江苏正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恒潜,男,1950年10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东台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东台市。

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永荣,江苏正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6]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英明犯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崔凯峰犯伪证罪、被告人崔恒潜犯包庇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东台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对被告人崔凯峰、崔恒潜的起诉。

本院认为,宣告判决前,东台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对部分被告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崔凯峰、崔恒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周爱红

审判员祝菁

人民陪审员姜踏凤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