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姑娘不必哭,这样做可能弥补你全部损失——盐城律师吴永荣随笔

引子

最近一条视频上了热搜:研究生毕业的刘姑娘(化名)与一所学校签订了教师岗位聘用合同,满怀喜悦去报到,入职当天却被告知”解聘了”,姑娘当场崩溃、泪流满面。(点击观看原视频,来源:今日头条”刘小姐•”;备用链接:搜狐转载版

视频评论区吵翻了天:有人说”学校太缺德,太坑人”,有人说”那是私立学校,另找一个吧”,还有人替学校说话——”万一学校生源不足、发不出工资呢?”

我的法律助理小陈把这条视频转发给我:”吴律师,如果小刘坐到我们面前来咨询,我们该怎么给她出主意?”

我说,这个问题问得好。今天就把我们俩的讨论整理出来——说不定能帮到千千万万个”小刘”。


一、案情回顾:入职第一天,合同成了废纸

小刘,应届硕士研究生毕业。毕业季,她向多家单位投递了简历,先后有几家单位与她洽谈,有的已经有了明确的聘用意向。

经过比较,她最终选择与一所学校签订教师岗位聘用合同——5月10日正式签约,约定新学期开学报到上岗。

为了这份工作,她和家人满怀期待:父母逢人便说女儿当了老师,她自己也提前备好了行装。开学报到日,她按时来到学校。

然而报到当天,学校却通知她:岗位没有了,合同解除了,你回去吧。

前后不过几个小时,一份盖着公章的聘用合同成了一张废纸。姑娘站在校园里泪流满面——这一幕被拍成视频传到了网上。

小陈问我:”吴律师,视频最后说,双方达成了1200元的补偿协议,自愿解除了合同。这个结果合理吗?”

我说:站在律师的角度,对小刘来说这个结果明显偏低。但如果她懂得下面这些法律知识,谈判桌上的筹码就完全不一样了。


二、助理的疑问:这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吗?

小陈的第一反应,和很多法律人一样:

“吴律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说,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照此推算,小刘是不是可以主张一个月工资的双倍赔偿?”

我说:你先别急着扣法条。这里有一个绕不过去的前提——劳动关系建立了吗?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第三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也就是说,签合同不等于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从”实际用工”那一天才开始。

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学校拒绝了小刘的报到。她没有签到、没有领工牌、没有被安排工位、没有参加一分钟的工作——”用工”这个事实根本没有发生。

既然劳动关系未建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双倍赔偿”就失去了适用的前提。

小陈恍然大悟:”难怪这个案子不能走劳动合同法,要走民法典。”


三、法律定性:学校的行为叫”预期违约”

那么按民法典怎么分析?

学校在小刘报到当天、合同约定的劳动给付开始之前,明确表示不再接收她、不再履行合同——这在《民法典》上有一个准确的名称:预期违约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还赋予了小刘法定解除权: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所以法律后果是两条并行:小刘可以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学校赔偿损失。

至于学校说”生源不足、负担不起教师工资”——这在经营层面或许是实情,但在法律层面不构成免责事由。合同签了、公章盖了,经营风险由违约方承担,这是合同法的基本规则。


四、证据怎么固定?四类证据缺一不可

小陈又问:道理明白了,可到了法庭上,小刘拿什么证明?

我给小刘开出四类证据清单:

第一类:合同合法有效的证据。聘用合同文本、学校盖章的招聘通知书、本人投送的应聘资料,以及双方磋商的微信、邮件记录。这里有个细节——如果合同文本被学校以”要盖章”为由收回了,招聘公告上的薪酬标准、微信里谈薪的记录都可以作为替代证据,必要时可申请法院责令学校提交它掌握的合同文本。

第二类:学校拒绝履约的证据。学校领导的口头通知最容易被事后否认,所以要尽量”把口头变成文字”:当场用微信向经办老师复述确认(”您刚通知我学校不接收我入职了,对吗?”),或事后发函要求学校书面确认解聘事宜——对方不回复本身也是佐证。

第三类:依约报到的证据。报到当天被拒的视频、在场证人证言(同批报到的新教师最有说服力)、去报到的车票和住宿记录——这些既证明她依约到场、自己没有违约,也是直接损失的计赔依据,一举两得。

第四类:积极求职的证据。向其他单位投递简历的记录、新的聘用合同。这一类证据的妙处,下面细说。


五、损失怎么算?用”找到新工作”锁定损失

这是整个方案里最精妙的一步。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了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对小刘来说,她负有及时另谋职业的义务。

但反过来想——她积极求职,一旦在一两个月内找到了同等程度的工作,损失就从”说不清”变成了”算得清”:

损失 = 原合同约定月工资 × 耽误期间 − 新工作开始后的收入

如果新工作的工资低于原合同标准,合理期间内的差额部分也可以主张。

小陈感叹:”原来减损义务还能这么用——求职不是负担,反而是把损失’锁定’的证据。”

我提醒她注意两点:一是耽误期间不能无限拉长,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参照当地同类岗位的求职周期酌定,一到三个月是裁判者容易接受的心证区间,小刘若在一两个月内落实新工作,恰好落在这个区间里;二是如果短期内确实无法就业,起诉时可以先主张一个合理期间的损失,保留后续调整的空间。


六、程序路径:先仲裁探路,再法院起诉

小陈最后问程序问题:这个案子,是劳动争议还是普通合同纠纷?要不要先申请劳动仲裁?

我的答案可能出乎很多人意料:要,而且应当先申请仲裁。

原因在于程序上的”连环扣”: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前置,绕过仲裁直接去法院起诉,可能被以”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为由不予受理。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仲裁委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以就该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大概率的发展是:仲裁委以”劳动关系未建立、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这正是我们预期的结果。小刘拿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后,仲裁前置程序即告完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由按普通合同纠纷主张,法律依据援引《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五百九十一条,把”预期违约解除+损害赔偿+减损后损失确定”的逻辑一次讲透。

还有一个意外收获:不予受理通知书上如果载明”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这份公文书在后续诉讼中反而成了证明”学校在用工前即拒绝履行合同”的有力证据,与解聘通知、证人证言相互印证。

▲ 插图:律师与助理复盘案件,梳理”先仲裁、后诉讼”的完整路径

七、结语:懂法的姑娘,眼泪会少一些

回过头看1200元的和解结果:小刘实际只拿到了不足一个月工资四分之一的对价。但如果走完上面这套程序——固定证据、积极求职、先仲裁后起诉——她可以主张的空间是数千元乃至一两个月的工资,谈判桌上学校给出的数字绝不会还是1200元。这个方案的误区在于双方都将违约损失理解直接车旅费等直接损失,忽视了对守约方所造成的间接损失,这些损失都是必然发生的并且可预见的损失。

这个案子给所有应届毕业生三句话:

签了合同,一定留好文本;遭遇毁约,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哭过之后,应当找专业人员咨询寻找突破方案,把眼泪变成谈判的筹码。

法律不能保证每一份合同都被履行,但它可以保证:违约的人,占不到便宜。


如果你是小刘,你会接受1200元和解,还是走法律程序讨个说法?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高见!


【延伸阅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点击查看(外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人大网):点击查看(外链)

• 没有借条如何讨回借款?律师支招:点击查看(内链)

• 更多民事案例分析:点击查看(内链)


声明:本文为法律实务分析文章,案例中当事人名和案情细节依据公开报道整理。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供参考。如遇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个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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