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拉踩”翻车!东方甄选赔了30万——从江小白案看直播带货法律红线——盐城律师吴永荣随笔

2026年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规范平台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江小白诉东方甄选商业诋毁案赫然在列。一场直播间的”口无遮拦”,换来30万元赔偿,更被最高法立为标杆案例。盐城律师吴永荣带您剖析这起案件的法律要害。


📖 案件回顾:一场直播间里的”口祸”

2024年7月,东方甄选某主播在直播间推销其他品牌白酒时,称江小白产品包装无”白酒”字样、”非纯粮固态发酵”。然而事实是,江小白旗下多款白酒已获纯粮固态发酵认证。主播将白酒标准要求与部分产品包装未标注”白酒”做了选择性关联,未区分白酒与果味酒产品。

法院认定,相关言论经选择性呈现和不当关联,足以误导消费者,构成误导性信息及商业诋毁。判令东方甄选赔偿江小白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案例来源:中华网:最高法披露江小白起诉东方甄选案判决结果 | 蓝鲸新闻:直播”拉踩”首入最高法典型案例


盐城律师吴永荣
天平上的白酒与直播手机(AI生成插图)——盐城律师吴永荣咨询电话:18961991897

⚖️ 法律剖析:直播”拉踩”为何构成商业诋毁?

🎯 一、直播带货是”经营行为”

法院明确指出,直播带货属于经营行为,经营者及主播对竞品评论”负有较普通消费者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这意味着,主播不能以”普通消费者随便说说”为由逃避法律责任。

🎯 二、”临场发挥”不能免责

直播的魅力在于即时互动,但法院态度鲜明——”直播中的’临场发挥’不能成为免责事由”。口无遮拦的代价,就是法律责任的完整承担。

🎯 三、选择性呈现=误导性信息

主播没有直接撒谎,而是通过”选择性呈现”和”不当关联”制造误导。这比直接造假更隐蔽,但法律并不因此而放过——足以误导消费者的信息,即可构成商业诋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


🔮 案件启示:直播经济的合规警钟

此案被最高法列为典型案例,意义在于”明确了直播营销领域误导性信息的认定标准与商业诋毁的裁判规则,为行业合规经营提供了行为指引”。对直播行业而言:管好主播的嘴,不是道德建议,而是法律红线。


📞 律师简介

吴永荣江苏众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专注民商事和刑事辩护。

执业领域民商事刑事辩护

📱 联系电话:18961991897(微信同号)

📍 办公地址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新湖路1号
  • 东台市红兰路306号红兰景苑

📌 如果您在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或网络侵权纠纷中遇到法律问题,欢迎随时联系吴永荣律师,专业为您维权!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参考报道:中华网:最高法披露江小白起诉东方甄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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