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1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二审判决书,把“同桌喝酒”这个老话题再次推上了热搜。

案情并不复杂:男子张某与好友刘某、骆某等人,先在路边摊小酌,后又转场KTV,连喝三场。散场时张某已明显醉酒,刘某、骆某再三劝阻,张某执意骑摩托车离开。刘某不放心,骑着电动车全程跟随,终因车速悬殊被甩下。张某驾车撞上绿化带,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张某家属将刘某、骆某等五名聚餐者起诉至法院,索赔45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张某自担90%的责任,刘某、骆某因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分别承担6%、4%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11万余元;张某家属不服上诉,滁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消息一出,评论区吵成两派。一派替朋友喊冤:“人都劝了,还骑车追了,难道要抱住他不放?”另一派则说:“早知道这么严重,当初就该把钥匙抢下来。”情绪归情绪,判决归判决。本文不停留在“该不该赔”的层面,而是把全国法院近期公布的一批同类判决摆在一起,看看这类案件的裁判逻辑究竟是什么——法院赔的是“酒”,还是“放任”?
一、类案检索:全国法院在怎么判
滁州案不是孤例。我检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及公开报道中的近期同类案件,各地法院的处理高度一致,责任分配的细节却各有讲究。
(一)山西晋中案:连没喝酒的人都赔了1%
2025年3月,闫某与六名同事聚餐,由同事刘某组织并买单。闫某酒后驾驶轿车最先离开,撞上路边交通标志杆,五十多天后因脑干出血抢救无效死亡,家属索赔34万余元。晋中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总损失认定约111.8万元,组织者刘某担责7%(约7.8万元),四名共饮同事各担责3%,连滴酒未沾的南某,也因未尽提醒、照护义务被酌定担责1%,六人合计赔偿约22万元。
(二)青岛城阳案:36瓶啤酒之后
2025年9月,34岁的贾某受邀与三人聚餐四小时,四人共喝36瓶瓶装啤酒。散场后贾某独自回到自己经营的汽修店,未戴头盔醉酒驾驶电动车离开,撞上路沿石和路灯杆身亡,交警认定其自身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法院仍判组织者担责4%、另两名同饮者各担责3%,合计约17.7万元,判决明确援引《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过错责任)和第1173条(过失相抵)。
(三)河南某法院案:二审把连带责任改成按份责任
付某醉酒后死亡,两名同饮者被诉。法院认定:主动劝酒且在付某已有醉态后仍持续劝酒的任某担责12%,李某担责8%。更值得注意的是责任形态——一审曾判二人承担连带责任,二审予以纠正:二人的行为相互独立、过错程度可以区分,不构成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应各自按份承担责任。
(四)免责判例:尽到义务,分文不赔
赔钱的案子吸睛,不赔的案子同样值得读。吉林白城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女子为发泄情绪主动邀约七人饮酒,醉酒后窒息身亡,家属索赔30万元,法院审查后整体驳回索赔;河南汝州法院等地的判决也一再确认:同饮者已尽到提醒、劝阻、照看、送医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案件 | 同饮者责任划分 | 裁判要点 |
|---|---|---|
| 安徽滁州中院案 | 跟随者6%,劝阻者4% | 口头劝阻加尾随跟随,不构成“有效制止” |
| 山西晋中中院案 | 组织者7%,共饮者各3%,未饮者1% | 组织者义务加重,未饮酒者亦有提醒照护义务 |
| 青岛城阳区法院案 | 组织者4%,同饮者各3% | 散场时未确认饮酒者安全归宿即离开,存在过错 |
| 吉林白城中院案 | 驳回全部索赔 | 同饮者已尽义务,不承担责任 |
把这些判决排在一起,规律一目了然:死者自担85%—97%,同饮者合计担责多在10%上下;组织者重于一般同饮者,劝酒者重于旁观者,尽到义务者分文不赔。“出了事全桌连坐”是误读,“出了事必有同饮者垫背”同样是误读。

二、裁判依据之一:注意义务从哪里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喝酒本身是情谊行为,不产生合同义务,法律也从不动辄干涉人际交往。但各地法院的裁判逻辑一致指向一点:共同饮酒这一“先行行为”,使同桌人之间产生了法定的附随注意义务。学理上称为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正因为有你参与,他人才进入醉酒这一危险状态,你就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危险变成现实。
司法实践中,这项注意义务被拆成三个层次:其一,席间义务,提醒适量饮酒、劝阻过量饮酒,更不得劝酒、灌酒;其二,散场义务,确认醉酒者有安全的归宿和交通方式,必要时护送回家、联系家属;其三,救助义务,一旦出现醉酒昏迷、呕吐窒息、酒后驾车等危险情形,及时照看、送医、报警。三个层次层层递进,前一层次没做好,后一层次的义务就更重。
三、裁判依据之二:“有效制止”的标准有多高
滁州案最大的争议点在于:刘某确实劝了,还骑电动车追了,为什么仍要赔?答案藏在“有效”二字里。据公开报道,张某当时已呕吐两次,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73.9mg/100ml,远超80mg/100ml的醉驾标准。面对这样一个明显失控的人,法院认为一个理性的朋友至少可以做到:收走摩托车钥匙、当面叫好代驾、通知其家属到场,必要时报警。刘某只是口头劝阻加骑车跟随,跟丢之后也无后续动作,属于“有劝阻的姿态,无有效的阻断”。
也就是说,司法上认定“有效制止”的标准相当高:必须实际阻断酒驾行为本身。口头劝阻、尾随跟随、事后电话,都只能证明你“态度上反对”,不能证明你“行动上阻止”。同一案中,未饮酒、早离席的葛某,只喝两杯就走的陶某,与张某并不相识的钱某,均因不存在过错而不担责——法院划线的依据不是“喝没喝”,而是“放没放任”。
四、裁判依据之三:责任比例怎么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比例划分遵循三条规则。第一,过失相抵: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且危险仍执意为之,对自身安全负有第一位注意义务,故自担比例通常在85%—97%。第二,义务分层:组织者、召集人、买单者的义务重于一般同饮者(晋中案7%对3%,青岛案4%对3%);有劝酒、递酒、醉后续酒等积极行为的,过错最重(河南案8%—12%);中途加入、提前离席、滴酒未沾者,义务最轻,晋中案未饮酒者担责1%已是高线,多数案件中直接免责。第三,按份责任:各同饮者的过错相互独立,按各自过错程度分别担责,互不连带——河南案二审专门纠正了一审的连带责任认定,方向值得注意。
还需要说明因果关系的“闸门”:同饮者担责以醉酒状态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如果死者散场后数小时、在别处因自身疾病或其他原因出事,或实施了明显异常的自甘风险行为,因果关系可能被切断,同饮者相应免责。这就是白城案整体驳回索赔的法理基础。
五、律师的几句实在话
第一,对组织者而言,“管喝”不如“管送”。选场地、控制酒量、散场时逐一确认“谁开车、谁代驾、谁送回家”,把这三件事做到位,组织者的加重责任就有了卸责的依据。
第二,对同饮者而言,证据意识要走在事故前面。微信聊天记录、代驾订单、通话记录、共同劝阻的证人,在诉讼中都是证明你已尽义务的关键证据。遇到执意酒驾的朋友,收钥匙、叫代驾是本分;实在拦不住,报警不是“出卖朋友”,而是法律意义上最有效的制止,更是救人。
第三,对饮酒者本人而言,规则早已写明:成年人首先为自己负责。一辆摩托车、三场酒,赔上的是自己的命,留给朋友的是11万元的官司和一辈子的愧疚。
酒后出事的法律纠纷,往往与交通事故赔偿交织在一起。此前我处理过一起多方矛盾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也代理过危险驾驶罪指控最终被撤回的刑事案件,经验都指向同一句话:酒桌上多一分较真,法庭上就少一分纠缠。
结语
把滁州案和它的“同类们”排成一列,裁判逻辑其实非常统一:法院判赔的从来不是“酒”,而是“放任”;同情不能替代规则,规则也从不冤枉尽了义务的人。聚餐本是乐事,愿每一场酒局都散得平安。如果您或家人正遇到类似纠纷,欢迎来电交流。
关联阅读:100万元交通事故赔款到位,江苏众锦律师事务所吴律师巧妙化解多方矛盾|崔某危险驾驶罪、伪证罪的指控被撤回——盐城刑事辩护律师吴永荣|更多案例见民事案例分类
(当事人名和案情细节依据公开报道整理,仅代表个人观点供参考。)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