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例为江苏众锦律师事务所 吴永荣律师实际操作。受害者向某翠系70年代从湖南沅陵县远嫁江苏东台,2022年3月份骑自行车过公路时遭遇交通事故死亡,丈夫朱某和儿子都非常悲伤。吴永荣律师受朱某委托处理此案。本案肇事机动车均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驾驶员负主责,原告的补偿利益是能够得到保障的。但是本案的难点在于,死者的父亲九十多岁远在湖南山村,是土家族人,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和诉讼利益,由于路途遥远,疫情防控相对较严,加之语言不通,如何获得老父亲授权和谅解,就成了很大难题。

委托人很担心,由于远隔千里,当地山中村民会不会不理解,与其发生纠纷。为了解决这一难题,代理人了解到委托人与老岳父向某某的亲戚关系尚可,力劝原告克服困难亲赴湖南二酉乡桐木溪村李家村,将妻子不幸去世的消息报告老岳父及其亲友,并将老岳父晚年生活做了合理适当安排,终获老岳父及亲友的理解,最后办好了所有的委托手续,为顺利解决此案,闯过了一道难关。

由于失去亲人的悲痛,由于原告比较激愤,有可能影响庭审的进行,代理人发现后事先对当事人进行了心理疏导,劝他们事已至此,应当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法官是认真的,得到了委托人的理解。实际庭审进行得很顺利,最后,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的谅解也使被告得到了从轻处罚,此案顺利了结。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22]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朱某某、向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夏某某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共同赔偿因向某翠死亡造成的损失合计1032570.4元。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7日8时许,被告人夏某某驾驶苏J888Z2号轻型栏板货车沿东台市35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32KM+140NM路口处,与推自行车过马路的向某某发生碰撞,致向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夏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向明翠的配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宏系向明翠的儿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某某儒系向某翠的父亲。被告人夏某某驾驶的苏J888Z2号轻型栏板货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审理中,经本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单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于2022年7月17日前在交强险限额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朱某某、向某某因其亲属向某翠交通事故所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022049.58元,其中给付附
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朱某某、向某某998049.58元,返还被告人夏某某24000元。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朱某某、向某某对被告人夏某某表示谅解。
现此案履行完毕。
本文由江苏众锦律师事务所吴永荣律师根据实例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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