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恩公司的25万元款项返还请求为何难以得到支持?盐城律师吴永荣实操案件


发布时间:2026 年 7 月 |
分类:合同纠纷 |
阅读时间:约 6 分钟

💡 核心观点

同一笔款项,五次诉讼,最终败诉。感恩公司为追讨25 万元汇款,先后以预付货款返还不当得利买卖合同纠纷等不同案由起诉,最终被法院以重复诉讼为由驳回。本案揭示了变更诉讼请求的重大风险,为企业维权提供重要警示。

📌 一、案件背景:25 万元汇款引发纠纷

1.1 汇款事实

  • 2014 年 4 月 25 日:感恩公司汇给苏中公司20 万元,汇款单注明用途为“货款”
  • 同期:感恩公司以王林根名义向苏中公司汇款5 万元
  • 合计:25 万元
  • 感恩公司主张:款项目的为预购胶带

1.2 双方争议

感恩公司主张:双方存在胶带买卖合同关系,25 万元为预付货款,要求返还。

苏中公司抗辩:否认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主张此款为感恩公司与他人共同购买使用其厂房所付款项。

⚖️ 二、五次诉讼历程:一波三折

📅 诉讼时间线

第一次 预付货款返还 → 改为不当得利驳回
第二次 买卖合同纠纷 → 胜诉(返还 20 万)
第三次 苏中公司上诉 →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四次 重审 → 重复诉讼,驳回
第五次 感恩公司上诉 → 维持原裁定

2.1 第一次诉讼:预付货款返还 → 不当得利

  • 起诉案由:预付货款返还
  • 诉讼中变更:改为返还不当得利
  • 判决结果:东台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 0838 号 → 驳回诉讼请求
  • 判决时间:2015 年 5 月 19 日

2.2 第二次诉讼:买卖合同纠纷

  • 起诉时间:2015 年 11 月 12 日
  • 起诉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判决结果:东台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 0741 号 → 判令苏中公司返还 20 万元
  • 转折:苏中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2.3 第三次:二审裁定

  • 法院: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6)苏 09 民终 2604 号
  • 裁定结果: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4 第四次:重审裁定

  • 立案时间:2016 年 11 月 17 日
  • 法院:东台法院
  • 案号:(2016)苏 0981 民初 6946 号
  • 裁定结果:重复诉讼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裁定时间:2017 年 5 月 1 日

2.5 第五次:终审裁定

  • 上诉时间:感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 法院: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7)苏 09 民终 3040 号
  •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 裁定时间:2017 年 7 月 11 日

🔑 三、法院裁判要点解析

关键问题一:为何第一次诉讼败诉?

感恩公司起诉时主张预付货款返还,诉讼过程中又变更为不当得利。但未能充分证明:

  • 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 苏中公司获得该款项无法律依据
  • 款项性质为”货款”而非其他用途

法院认为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

关键问题二:为何第二次胜诉后被撤销?

第二次诉讼中,东台法院判令苏中公司返还 20 万元。但盐城中院二审认为:

  • 事实不清:款项性质未查清
  • 双方对款项用途存在重大争议
  • 需要进一步查明基础法律关系

关键问题三:为何最终被认定”重复诉讼”?

重审中,东台法院认定感恩公司的起诉构成重复诉讼,理由是:

  • 同一笔25 万元款项
  • 同一当事人(感恩公司 vs 苏中公司)
  • 虽变更案由,但实质争议相同
  • 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 四、风险提示:变更诉讼请求的重大风险

🚫 本案暴露的诉讼风险

  • 随意变更诉讼请求:从预付货款返还不当得利,缺乏充分依据
  • 证据准备不足:无法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存在
  • 多次起诉同一争议:被认定重复诉讼
  • 诉讼策略不当:未能在第一次诉讼中充分举证

✅ 企业维权正确做法

  • 起诉前充分收集证据:合同、订单、沟通记录、转账凭证等
  • 明确基础法律关系:买卖、借贷、不当得利等,选择最有利的案由
  • 一次性主张完整诉求:避免多次变更、多次起诉
  • 重视一审举证:一审是事实查明的关键阶段
  • 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

❓ 五、相关问答(FAQ)

Q1: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 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变更诉讼请求
  • 变更必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变更后的请求应与原请求基于同一事实
  • 随意变更可能导致败诉风险

Q2:什么是”重复诉讼”(一事不再理)?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247 条,构成重复诉讼需同时满足:

  • 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
  • 诉讼标的相同
  • 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本案中,感恩公司虽变更案由,但实质是追讨同一笔 25 万元,故被认定重复诉讼。

Q3:败诉后能否另行起诉?

答:需分情况讨论:

  • 可以另行起诉:基于不同事实、不同法律关系、不同诉讼标的
  • 不能另行起诉:同一事实、同一标的,仅变更案由或诉讼请求

本案属于后者,故被驳回。

Q4:汇款单注明”货款”能否证明买卖合同关系?

答:不能单独证明。法院会综合考虑:

  • 是否有书面合同或订单
  • 是否有交货、验收记录
  • 双方是否有交易习惯
  • 是否有其他证据佐证(如邮件、微信记录等)

本案中,感恩公司仅有汇款单,无法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存在。

📚 六、本案有关的裁判文书索引

💼 七、结语与律师建议

感恩公司25 万元款项追讨案,历经五次诉讼、三年时间,最终未能如愿。本案的核心教训是:

  • 起诉前必须充分准备证据,明确基础法律关系
  • 谨慎变更诉讼请求,避免被认定重复诉讼
  • 重视一审举证,一审是事实查明的关键阶段

📞 律师建议:企业在发生经济纠纷时,应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全面梳理证据,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避免因诉讼不当导致维权失败。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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