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恩公司的25万元款项返还请求为何难以得到支持?

南通感恩公司主张2014年4月25日汇给苏中公司20万元,汇款单注明用途为货款;又主张其以王林根的名义向苏中公司汇款5万元,两次合计25万元,目的预购胶带。苏中公司否认双方存在胶带买卖合同关系,主张此款为感恩公司与他人共同购买使用其厂房所付款项。于是,南通公司开始了返还款项的诉讼活动。

    第一次南通感恩公司以预付货款返还起诉,诉讼过程中改为返还不当得利。东台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4)东商初字第0838号判决,驳回感恩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二次南通感恩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第二次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东台法院提起诉讼,东台法院审理后于作出(2015)东商初字第0741号判决,判令苏中公司返还原告货款20万元。

    第三次苏中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后,盐城市中院作出(2016)苏09民终2604号裁定,以事实不清撤销(2015)东商初字第0741号判决,发回重审。

    第四次东台法院于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重审,于2017年5月1日作出(2016)苏0981民初6946号民事裁定,以重复诉讼为由,裁定驳回原告感恩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五次南通感公司不服东台法院裁定,提起上诉。盐城中院经审理后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苏09民终3040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参与者感悟:当以某种基础法律关系起诉讼后,发现证据不足再以不当得利变更诉讼请求或另行起诉,败诉风险较大。

有空就研习这几个裁判吧。资料来自公共网络,如有疑惑,请查阅法院公告。

第一次判决

第二次判决

第三次裁定

第四次裁定

第五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