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孟某2017年2月左右与江苏雪岩公司口头约定,由孟某提供车辆帮助雪岩公司运送食盐并帮助收款,为保证货款货物不致损失,孟某需代雪岩公司向食盐供应商云南盐业公司支付保证金21.7万元。2017年3月27日云南盐业60吨食盐运达东台城东仓库时被当地盐业执法人查扣。2017年4月江苏雪岩向云南盐业公司申请退款10.5万元,下欠11.2万元不同意退款。2019年7月28日孟某得知江苏雪岩公司已被其投资人安徽银雪公司注销,遂通知投资人归还所欠保证金,遭拒。孟某以什么法律依据向谁索要所剩保证金?
为此,委托人孟某以安徽银雪公司没有依法履行清算责任向被告住所地安徽瑶海区法院提起清算责任之诉,安徽银雪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瑶海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2民初11576号民事判决),向安徽合肥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合肥市中级法院于2020年7月3日作出(2020)皖01民终3217号判决,支持了委托人孟某的诉讼请求。
感悟:本案的结果都是以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结案,一审是以清算责任纠纷结案,二审认为请求依据不当,应以委托合同纠纷确认诉由,这背后各自的法理依据是什么呢?